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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升笔记本电脑案”终审改判

2000-12-20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陈君 我有话说

经过二审法院长达一年半的艰苦审理,在互联网上影响巨大并曾被判出百万天价的“恒升笔记本电脑案”终于尘埃落定。12月19日上午,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王洪删除全部主页内容、注销网址,在几家中文站点刊登致歉声明,赔偿额由一审的50万元变为9万元;撤销另外两家上诉人——本报和《微电脑世界周刊》分别24万余元的经济赔偿,只要求两家登报道歉。尽管二审法院仍然认定3方侵权,但到庭人士均认为,一审总计近百万元的判赔额被“缩水”到9万,二审判决因此可以称之为对海淀法院一审判决的重大改判。

宣判后,3方当事人和代理人当庭一致对二审法院为核查事实真相付出的努力表示感谢,但对认定3方侵权的定性均感遗憾。“恒升”代理律师陆智敏对此案的判决表示总体满意。

近100万缩至9万

二审对一审作出重大改判

1999年12月15日,经过半年的审理,海淀法院对“恒升案”作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王洪并非“恒升”的消费者,他在网上发表“上大当”的文章,“其目的不是善意的解决纠纷,而是主观上明显存在有毁损‘恒升’名誉的故意”,其行为足以造成“恒升”的社会评价降低,故认定王洪侵权。本报《消费者网上诉纠纷,商家E—MAIL律师函》一文中部分词句被认定侵权,一审法院认为本报“未能证明哪些消费者对‘恒升’进行声讨,也没有证明‘恒升’对消费者构成侵权”,在近百万赔偿数额的认定上,一审法院仅仅依据“恒升”公司提供的2451万元的退货单据。

二审法院同样认定“利用互联网发表侮辱、诽谤、诋毁他人名誉、商业信誉言论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但其对恒升集团的经济损失的计算仅以恒升集团代理商的退货合同为凭,依据不足,故本院不予认定。鉴于恒升集团仍需以必要的手段及资金来恢复其受到损害的商业信誉,故王洪除应对恒升集团赔礼道歉外还应予以适当经济赔偿”。另外,两媒体“以网上信息作为新闻的主要来源,而未对该事件做深入细致的采访和严格审查,在所发表的报道中,未将王洪在购机时未办理保修手续、在发表文章之前始终未与‘恒升’取得直接联系的相关重要事实告知读者,客观上亦对‘恒升’的商业信誉造成不良影响。但是鉴于两媒体是接受不完整信息而误导读者”,故法院免除两媒体的经济赔偿责任。宣判后,该案审判员胡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看文章是否侵权不应简单地看一两个用语,而要看通篇全貌。由于对王洪赔偿额的量化认定有一定难度,故酌情而定。

本报代理人之一——原本报记者郑直在判决后发表了如下看法:

尽管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对《生活时报》侵权责任的认定,但免除了其24万的经济赔偿责任,此判决可视为对一审判决的重大改判,体现了二审法院在事实调查方面付出的艰苦努力和对法律原则的较为准确的把握。

但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和关注者,郑直称对法院认定《生活时报》侵权的理由仍持保留意见。第一,在我国向信息化社会迈进的时代,网上信息已经成为重要的新闻来源,这本身并无不妥之处,关键是媒体要注意甄别网上信息的真伪,并进行深入细致的采访核实。《生活时报》被指控为侵权的文章,虽然线索来自网上,但记者已就网上反映的内容对“恒升”和王洪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采访核实,并在文章中予以表现。第二,该文的着重点并非论述王洪和“恒升”间的是非曲直,而是关注互联网作为一个新生的言论平台的规范和管理问题,因此没有必要将该事件的每一环节都详加叙述。第三,新闻有自己的写作规律,不同媒体对同一事件完全可以有不同的关注点和报道篇幅,根据高法对媒体名誉侵权责任认定的有关说法,只要没有主观损毁的故意,基本内容属实,就不构成侵权。《生活时报》文章客观记述了新闻事实,表述了矛盾双方的看法,没有自己妄加评论和妄下结论,不能认定构成侵权。

曾被一审海淀法院判赔50万的消费者王洪在判决后认为,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结果作出重大改判是令人满意的,虽然9万元的赔偿额对于消费者个人仍是巨大的数字。王洪认为,如此判决不仅体现出二审法院在核定事实方面做出的艰苦努力,也间接反映出目前中国的消费环境仍不尽人意的现状。

王洪的代理人之一——律师陈志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二审判决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赔偿数额方面较之一审有巨大变化,对他们的上诉理由给予了充分的注意和很大部分的认可,判决书基本做到了以理服人。尽管法院对王洪侵权性质的认定没有改变,但仍令王洪方深感欣慰,起码王洪不用“用自己的后半生为恒升打工”了。至于王洪一方是否还会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陈志华说目前尚未考虑,毕竟还有时间。

“恒升”代理律师陆智敏在宣判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本案的判决有利于互联网上言行的规范,但对判决数额的确定表示遗憾,毕竟“恒升”为此付出的代价太大,9万元远不能弥补“恒升”的重大损失。

背景资料

恒升电脑案来龙去脉

1997年8月初,河北保定市科华电脑公司王洪在恒升集团的代理商安特明公司购买了一台恒升SLIM—Ⅰ型笔记本电脑。

1998年4月时,机器开始出现速度慢、温度烫手、频繁死机、显示屏晃动等毛病。6月2日王洪将笔记本电脑带到安特明公司,要求维修。安特明公司答复是显示屏坏了,要修需交7300元钱。王洪认为,机器尚在保修期内,而且即使再买一台同型号的新笔记本电脑也不过8000多元钱。纠纷由此而起。

先后跑了几趟北京,电脑没有修成。6月9日,王洪写了一篇文章《请看我买恒升上大当的过程》,对买电脑及维修遭遇进行记述,并贴到网上的BBS站点。其中文末写道:“为了让商家知道现在的消费者不都是任人宰割,也为让恒升的垃圾品不继续在中国倾销,请网友们帮助转贴到其他的BBS上面去。”

7月初,王洪在网上设立个人主页,名为“声讨恒升,维护消费者利益”,后更名为“IT315”。据称该主页已于去年底关闭,现在的IT315主页是国外一位网友办的镜像站点。

7月28日,《生活时报》发表《消费者网上诉纠纷,商家E—MAIL律师函》一文,其中有“据网上反应,大多数消费者认为‘恒升’在产品出现问题的前提下对消费者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构成了对消费者的侵权”,“专为此开设的主页中也满是全国各地消费者对王洪的声援和对‘恒升’的声讨”等语。

8月10日,《微电脑世界》周刊上发表了记者署名文章《谁之过?一段恒升笔记本的公案》,其中引述了王洪的话:“你们的笔记本死机频繁、温度烫手、娇气得像块豆腐,这样的东西和好产品比起来不是垃圾又是什么?”

9月17日,恒升公司一纸诉状递到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状告王洪侵害公司名誉权。同时,认为《微电脑世界》周刊和《生活时报》报道失实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也将《微电脑世界》周刊的上级单位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和生活时报社推上了法庭。

1999年6月22日,恒升电脑开庭审理。

1999年12月15日,海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第一被告王洪赔偿恒升经济损失50万元人民币;第二被告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和第三被告生活时报社分别赔偿24万元,案件受理费由三名被告负担。被告三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2000年6月26日,恒升电脑案二审在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没有当庭宣判。

2000年12月19日,该案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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